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52883号“添好运深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53号
申请人:成都市有馍样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2883号“添好运深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50941号“添好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47335号“添好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61187号“添好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153493号“添好运 香港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
2、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另,引证商标四尚未获准注册,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