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94637号“韵生合科技 YUNSHENGH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49号
申请人:北京韵生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4637号“韵生合科技 YUNSHENGH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6994号“MSDD及图”商标、第7446978号“民生东都及图”商标、第7684033号“惠元HUIYUAN及图”商标、第6924898号“涌悦YONGYU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合作合同、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