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449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45号
申请人:成都芙蓉树下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4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8592号“庆吉 QI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07425号“MENOG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另,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准注册,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