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宾斯基Kempinsk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021777号“凯宾斯基Kempinsk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6840号重审第0000002388号

       

      申请人:凯宾斯基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净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6840号《关于第15021777号“凯宾斯基Kempinsk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9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凯宾斯基股份公司提交了1993年至2014年期间的多家报纸、杂志、网站上的宣传报道,品牌推广活动、酒店在行业中的地位及经营状况,酒店所获得的荣誉及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Kempinski”与“凯宾斯基”商标在饭店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虽属不同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或服务均属于家庭或商务出行消费领域,消费对象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李雅楠
    许文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