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87697号“KINGTA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39号
申请人:王鹏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7697号“KINGTA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3518号“意宴 KINGST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55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35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KINGTALE”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KINGSTABLE”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