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41667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48号 - 申请人:上海小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416678号“零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48号

       

      申请人:上海小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1日对第31416678号“零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035306号、第17757683号、第27732903号“爱零工”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使用在42类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申请人关联公司,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申请超过200件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覆盖31个类别,有诸多属于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商号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处于网络售卖或者已经转让状态,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2、宣传使用资料;3、荣誉资料;4、著作权登记资料;5、在先案例;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在售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9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7日被核准转让给上海小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0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由上海小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42类“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9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黄记煌、佬奔骆驼LAOBENLUOTUO、爵品苏”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被申请人的部分商标在网络上予以出售。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转让给上海小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上海小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并非引证引证商标一、二、三的适格主体,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无效宣告申请予以驳回。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多达190多件,已超出商标正常使用的目的范围,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实际使用或准备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相关证据,且其中包含“黄记煌、佬奔骆驼LAOBENLUOTUO、爵品苏”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络上予以售卖,恶意注册商标意图明显。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