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35620号“逍遥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34号
申请人:恩施逍遥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5620号“逍遥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410号“逍遥 CARE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85547号“逍遥 CARE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9382号“逍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19年11月27日发布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中,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除视听教学仪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视听教学仪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获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计算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