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华夏云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602898号“华夏云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46号

       

      申请人: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0日对第19602898号“华夏云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条、 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7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不予赘述。申请人并未提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手段”需通过系争商标注册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22件商标,并未含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虽多达百件,但其中多件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能形成对应关系,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故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