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521053号“PANDA KI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62号
申请人:熊仔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1053号“PANDA K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30077号“kids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89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元素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奶瓶、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PANDA KID”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英文“PANDA KID”与引证商标一“kidspand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