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53222号“吃饭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59号
申请人:王燕妮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222号“吃饭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商标并不是对产品、服务功能的直接表述,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吃饭乐”,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