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867404号“K13”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03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黑林根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3日对第15867404号“K13”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20日的第1684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被予以撤销,故本案无审理必要,因此,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