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3898号“ENDO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4630号重审第0000002374号
申请人:恩多塔制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463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3898号“ENDO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2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恩多塔制品私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恩多塔制品私人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字第3264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第58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字第3264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723号“EU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2月27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