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26139号“真优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37号
申请人:赵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6139号“真优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7868号“优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33721号“优趣 U·KIDS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55354号“优趣 U'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77544号“优趣 U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形成、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指向、呼叫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分,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情形,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待审状态,该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适宜直接作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真优趣”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优趣”,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区分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