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21854号“宏鑫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78号
申请人:张雷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1854号“宏鑫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25116号“宏鑫hongxin”商标、第7960510号“宏鑫886351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主体已经注销,且商标没有使用,该商标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工商信息资料、物流单据及车间生产资料、网络平台销售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是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宏鑫”二字,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主体的注销必然导致商标无效,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并无后续的权利承继主体。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其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