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0105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74号 -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010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74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1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11355号图形商标、第26803345号“鹿尚路ROSUN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设计细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说明申请商标亦可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其在第2802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作品登记证书、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引证商标一的撤销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撤销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游戏人物类似的玩具娃娃;电子新奇玩具,即可电子录制、回放以及使其失真或者操控语言和声音的玩具;婴儿玩具;充气玩具;机械玩具;音乐玩具;室内游戏用品;聚会用具,即小玩具;聚会游戏用品;弹球戏玩具;塑料人物玩具;毛绒玩具;橡胶人物玩具;沙箱玩具;挤压玩具;桌面游戏;会说话的玩具娃娃;会说话的玩具;玩具箱;玩具面具;玩具雪球;玩具车辆;玩视频游戏的虚拟现实的头戴耳机和头盔;水上玩具;发条玩具;动作人偶玩具;玩具用衣服制品;气球;游戏用球;洗浴玩具;电池驱动的动作玩具;成套的吹泡泡棒及溶液”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但引证商标一在纸牌游戏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的游戏操控器、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