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09923号“ETER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73号
申请人: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923号“ETER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55575号“ETERNO”商标、第7300212号“ETERNAL”商标、第17971237号“TEERNAL”商标、第1027635号“ETERNA”商标、第11010833号“ETERNA”商标、第12063821号“永恒之约ETERNAL及图”商标、第12299390号“永鼎ETERN及图”商标、第15477869号“ETERNAL”商标、第16037285号“ETERNAL”商标、第33313588号“ETERNAL”商标、第35011875号“ETERNAL及图”商标、第9970674号“ETERNACELL”商标、第1782815号“e代 eternal”商标、第8699605号“ETENNACELL”商标、第10191744号“永鼎ETERN及图”商标、第18618769号“永恒集团ETERNAL”商标、第11704575号“医德诺ETERNAL”商标、第33488045号“匠人永恒ETERNAL”商标、第35011870号“ETERANAL及图”商标、第35011864号“ETERNEL及图”商标、第7107540号“永恒之轮ETERNAL SAMSA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与部分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权利延伸。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变更代理人资料、官网资料、产品及说明书资料、工服图片、相关荣誉资料、展会及活动资料、网络报道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等资料;另,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八现仅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为有效商标;其他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已经无效,故其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ETERNA”,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之“ETERNAL”、“ETERNO”、“ETERNA”、“ETERN”、“ETERNEL”等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第9类量具等商品、第37类维修信息等服务、第41类除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外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一至九、十一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第7类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第9类办公室用绘画仪器等商品、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一至九、十一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一至九、十一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一相区分。申请人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第7类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第9类量具等商品、第37类维修信息等服务、第41类除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外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十九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