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唤醒之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65135号“唤醒之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66号

       

      申请人:长春市源如潮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5135号“唤醒之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850730号“唤醒之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四个汉字横向排列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