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掌上镖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89374号“掌上镖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14号

       

      申请人:青岛东源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律智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9374号“掌上镖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10783号“掌上 WEGAME”商标、第14327352号“掌上供热”商标、第14380110号“掌上幼儿园”商标、第14728400号“掌上学校”商标、第14728422号“掌上中学”商标、第15452042号“掌上HOUSE”商标、第15975065号“掌上MBA 一切尽在把握及图”商标、第17319085号“掌上化学”商标、第34642238号“掌上电工”商标、第35990716号“掌上大语文”商标、第19348741号“掌上公社”商标、第22902009号“掌上铺”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10月23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44966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掌上镖局”,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