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ILB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71430号“SILB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62号

       

      申请人:王子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430号“SIL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9879895号“SILV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第4833968号“喜丽屋SILA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枕头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月 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声明接受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枕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枕头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除枕头外的其余商品上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在除枕头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