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66763号“津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60号
申请人:北京华钜津桥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6763号“津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939042号“津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第41类“津桥留学”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获准注册的第41类“津桥留学”商标标示不同、指定使用服务不同,不能视为其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