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66589号“駻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56号
申请人:杭州顺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6589号“駻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73179号“悍马”商标、第6240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版权登记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所指事物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