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果果小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4749391号“果果小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澧县仙女山庄绿色果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长沙诚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果视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49391号“果果小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63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被申请人使用在水果相关商品的包装物等宣传用品上,该商标产品2017年被认定为绿色食品,2016年至2019年申请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方式真实的、公开的、合法的、连续性的将复审商标产品进行了推广销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打印件):1、包装及宣传图片;2、定做包装短信截图;3、绿色食品证书;4、网站检索情况;5、微信推广信息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柑橘、活家禽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包装及宣传图片、证据3绿色食品证书、证据5微信推广信息截图,体现了复审商标“果果小仙”及商品“橙子、脐橙”,且形成时间处于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内。鉴于橙子、脐橙商品和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柑橘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橙子、脐橙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柑橘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活家禽等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柑橘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柑橘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