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56056号“AYTM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43号
申请人:石林耀奇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6056号“AYTM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2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60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71897号“联邦纯美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62820号“奢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56009号“la par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图素来源、设计形式、图形形象、整体外观、呼叫效果、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天壤之别,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审查标准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