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149171号“乐享钱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123号
申请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市钱柜派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28149171号“乐享钱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极高的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乐享钱柜”与申请人的第4003164号“钱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钱柜”等标识,而并未使用争议商标,无论是其争议商标的构成还是实际使用的标识,均是模仿和攀附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其主观恶意极为明显;三、争议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主体资格的公证书及委托书;
2、争议商标信息资料;
3、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资料;
4、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及公证书;
5、其他商标信息资料;
6、申请人“钱柜”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资料;
7、侵权证据及公证书;
8、侵犯使用“钱柜”系列商标情况对比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04年4月7日在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7年1月13日。引证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27日第1693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卡拉OK服务外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文娱活动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除提供卡拉OK服务外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乐享钱柜”与引证商标“钱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娱活动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提供卡拉OK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已在提供卡拉OK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判定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以下仅针对除提供卡拉OK服务外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提供卡拉OK服务外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卡拉OK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