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绿色天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99965号“绿色天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96号

       

      申请人:郭元均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9965号“绿色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901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