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69180号“NANOCR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95号
申请人:甲神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180号“NANOCR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无特定含义,使用在传感器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