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49366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63号 - 申请人:乐清市诞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936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63号

       

      申请人:乐清市诞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3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5000号“Smartbears Brilliant your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My甜甜熊管理后台操作手册、My甜甜熊微信端操作手册、张湘权名下商标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监控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