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660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87号
申请人:广州弈铭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信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6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98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0778号图形商标、第23333274号图形商标、第25871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为纯图形商标,上述商标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