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9359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02号 - 申请人:东莞市胜宇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593591号“MIX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02号

       

      申请人:东莞市胜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3591号“MIX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茶饮料、甜食(糖果)、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8074号“MIX及图”商标、第5189925号“味可滋 MIX”商标、第26660635号“MIXXTEA”商标、第5189923号“味可滋 MIX”商标、第5189924号“味可滋 MIX”商标、第7501206号“SUNTORY MIX”商标、第5080941号“伊利 MIX”商标、第5080940号“巧乐兹 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毫无关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8055号“麦尔逊 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7273号“MATUTANO M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饼干、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证据、销售合同、参展照片、进出口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甜食(糖果)、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主要英文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十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五、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