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257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06号
申请人:滨海小而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5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7426号图形商标、第30409736A号“米尔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情况、申请商标的创意及来源、宣传使用图片、荣誉资料、参展资料、线上商城店铺相关资料、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豆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蛋、豆腐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