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16956号“诚安世纪 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12号
申请人:北京诚安世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6956号“诚安世纪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1504号“奥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截图、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