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5867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10号 - 申请人:恒成国际品牌战略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586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10号

       

      申请人:恒成国际品牌战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8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96652号“品 品品活动 PINPIN EVENTS”商标、第14096653号“品及图”商标、第25307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汉字“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的汉字“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