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017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21号
申请人:郑州盛世中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1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46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消费者也完全不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