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07174号“国药 上济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63号
申请人:山东上济堂国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7174号“国药 上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国药”是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对该商标进行识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并未发生欺骗公众的情形。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国药 上济堂”组成,其中“国药”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因国字含有“国家级”或者“好的”等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已达国家级标准,或已获得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