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64632号“玉枣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13号
申请人:新疆玉枣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汇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4632号“玉枣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档案信息、办公场所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枣”,其用于指定的利口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