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IF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1181号“IF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50号

       

      申请人:IFING CO.,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1181号“IF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就其国际注册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提出删减服务的申请,请求将“接发片和发饰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个人用品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用于装饰身体的印章、化妆用纹身印章和化妆用翻转印章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化妆品和肥皂产品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服务删除,中国商标局已准予删减。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项目上的领土延伸,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