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393641号“兰控”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兰控阀门执行器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兰控阀门控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93641号“兰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10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材料关联性及有效性存疑。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完税证明、照片、销售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2、商标域名合同及证书。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已执照连续三年未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准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与郑州高原自动化设备有限供公司、河南哈电阀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及无锡市克劳德流体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体现有复审商标,所涉商品为阀门电动装置,签订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又有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在案佐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