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051819号“TV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04号
申请人:黄春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昆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3051819号“TV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成立于1982年,从事天然橡胶的生产和出口业务。申请人的“TVR”商标于1999年就已进入中国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第1类,但商品与申请人“TVR”商标使用的第17类液态橡胶、橡胶水商品类似。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特有名称,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申请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的“TVR”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商标存在,却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是恶意抢注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人“TVR”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TVR”商标商标连续使用的部分证据材料;
4、申请人“TVR”产品出口至中国的证明;
5、泰国乳胶协会开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销售证据;
7、广告宣传证据;
8、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剂、轮胎胶黏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7日。
2、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于2019年4月1日出具的证明表明,2001年,申请人在青岛保税区成立子公司,申请人生产的“TVR”、“TAVORN”品牌天然橡胶原材料得到了中国橡胶业用户的高度认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生产的“TVR”品牌天然乳胶等商品曾销往山东、福建、天津、上海等地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TVR”商标的抢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未注册的“TVR”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TVR”品牌天然乳胶等商品经宣传使用在中国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构成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地处上海,申请人的“TVR”品牌天然乳胶等商品也曾销往上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TVR”商标理应知晓,却在与天然乳胶相类似的轮胎胶粘剂商品上将“TVR”标识作为争议商标注册为己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不当注册行为,因此,争议商标在轮胎胶粘剂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轮胎胶粘剂以外的防冻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TVR”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除轮胎胶粘剂以外的防冻剂等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TVR”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TVR”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轮胎胶粘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