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澳西奴 AUSSIN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769235号“澳西奴 AUSSIN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澳西奴(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帆
      委托代理人:无锡正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69235号“澳西奴 AUSSI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194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并未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过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检索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受让以来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文件;
      2、商标许可备案;
      3、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据、发货单等证据;
      4、包装、厂房照片证据;
      5、质量抽查媒体报道;
      7、淘宝订单页面及物流信息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9、发货单;
      10、微信聊天记录;
      11、淘宝授权书及销售截图。
      12、其他包装、厂房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朱金玉于2005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毯、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上,2008年6月7日获准注册。2017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6月6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枚商标。
      2、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王帆为无锡暖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证据2、7显示被申请人授权无锡暖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4、证据3、8显示2018年1月1日无锡暖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授权镇江市新大星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澳西奴”牌电热毯,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并有采购订单、运输承托协议、销售发票、银行贷记凭证佐证,发票显示商品为*纺织产品*电热毯、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
      5、证据7、11中的授权书显示无锡暖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授权电暖厂家直销在淘宝平台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电热毯,授权期限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淘宝网订单信息及收货及物流信息页面显示销售了带有“澳西奴”标识的电热毯商品,销售时间在复审期间内。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复审期间为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主体文件、商标许可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据、发货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表明在复审期间内,无锡暖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热毯商品上,并进行了实际销售,且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小型取暖器商品与无锡暖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电热毯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热毯、电暖器、小型取暖器商品上注册应予以维持。淘宝授权书及淘宝订单页面及物流信息页面截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被授权人电暖厂家直销在淘宝网销售了带有“澳西奴”标识的电热毯商品。质量抽查媒体报道未体现被申请人或被授权人信息。包装、厂房照片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百度检索结果等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难以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使用。故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内在电热毯、电暖器、小型取暖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热毯、电暖器、小型取暖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