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添好運 香港味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153493号“添好運 香港味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50号

       

      申请人:添好运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493号“添好運 香港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62389号“添好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有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08113号“添好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状态,第29247335号“添好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是在香港地区合法成立的品牌,经香港地区和政府认可,同时,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中关于“香港”的专用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裁定书和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材料;相关媒体报道;品牌合作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540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2349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添好運”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添好运”呼叫、文字构成相同,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含文字“香港”,但非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其他文字和图形组合在一起,整体具有强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且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对“香港”文字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