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28325号“故宫美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56号
申请人:浙江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8325号“故宫美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522号“故宫PALACE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7312号“故宫PALACE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48700号“故宫贡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13848号“故宫营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62392号“故宫书店 The Forbidden City Book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556080号“故宫冰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843941号“故宫文具 THE PALACE MUSEUM STATIO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且服务具有区别于商品的特点,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故宫美学”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包含相同的文字“故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文字“故宫美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