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32889号“LINT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19号
申请人:琳得科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2889号“LIN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1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蛋白质(原料)、食品工业用谷蛋白、工业用盐、肥料、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工业用粘合剂、纸浆、焊接用化学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