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37906号“极速教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61号
申请人:杭州网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7906号“极速教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第39582951号“极速工具箱”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在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第17492355号“极速鲜 源产地直通车”商标、第16065902号“极速免税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