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87395号“Lawpa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57号
申请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7395号“Lawpa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Lawpaper”具有显著特征。“Lawpaper”,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或商品的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Lawpaper”作为申请人独创字母组合,已经被申请人律师控股的公司作为英文名称的一部分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律师文书网截图、营业执照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Lawpaper”可译为“法律文件、法学论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