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56588号“中禹疏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63号
申请人: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6588号“中禹疏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72862号“中禹港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属建筑修理服务,服务具有区别于商品的特点,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水下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水下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禹疏浚”与引证商标“中禹港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