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29229号“花士奇Huask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93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9229号“花士奇Hua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743100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