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雅士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359515号“雅士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18号

       

      申请人:江苏雅士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9515号“雅士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0316号“迪士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46705号“迪士雅 DESH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搭建合同、发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雅士迪”与引证商标一“迪士雅”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迪士雅”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