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晶JING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00722号“晶JING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72号

       

      申请人:石家庄晶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0722号“晶JI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9471号“劲拼JING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0127号“Jing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88732号“JIN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88185号“景品JING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54442号“景嫔JING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214965号“京品JING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215435号“京品JING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指示关系,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完全能够与他人商标区分开。此外,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六、七正在审理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显著识别部分“JINGPIN”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的“JINGPIN”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整体不易通过含义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