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4600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77号 - 申请人:茱莉亚学院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46001号“茱莉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77号

       

      申请人:茱莉亚学院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46001号“茱莉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为著名的专业音乐院校之一,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在音乐教育及相关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67918号、第7601671号、第7601666号、第6187092号、第23743151A号、第349536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可以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委托第三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且正在与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搜索结果、官网介绍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亦未向我局提交与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茱莉亚”与引证商标五、六“朱利亚”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鞋、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