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江堰绿野JIANG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30875号“江堰绿野JIANG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74号

       

      申请人:四川龙中成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875号“江堰绿野JIA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3688号“江堰jia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3694号“江堰jia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27117号“江雁JIANG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47885号“江堰JIANG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47891号“江堰JIANG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244794号“江岩JIANG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483698号“匠宴JIA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指示关系,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完全能够与他人商标区分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毒纸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补药、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江堰绿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文字“江堰”,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